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18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王志荣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80 年 10 月 12 日 |
| 民族 |
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
初中 |
| 籍贯 |
贵州省贵阳市 |
| 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审理情况
- 一审判决:2023 年 4 月 10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1)黔 01 刑初 11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
- 罪名:故意杀人罪
- 原判: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缓考验期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100,000 元。
- 二审裁定:2023 年 11 月 16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终 78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。
- 结果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- 执行交付:2024 年 1 月 29 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。
服刑期间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无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,000 元未履行(法院未回函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- 从严情形:
- 法定从严: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。
- 酌定从严: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罪犯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王志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志荣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19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洪勇勇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85 年 9 月 1 日 |
| 民族 |
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
小学 |
| 籍贯 |
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|
| 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审理情况
- 一审判决:2023 年 8 月 9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5 刑初 95 号刑事判决。
- 罪名:故意杀人罪、保险诈骗罪。
- 原判: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保险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,000 元。退赔人民币 150,000 元。
- 二审判决:2023 年 11 月 24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终 259 号刑事判决。
- 结果:认定洪勇勇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保险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,000 元。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(死缓考验期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,000 元。
-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2 月 25 日投入六盘水监狱执行。
- 2024 年 2 月 2 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。
服刑期间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无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200,000 元未履行;退赔人民币 150,000 元未退缴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- 从严情形:
- 法定从严: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,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。
- 酌定从严: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罪犯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罪犯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洪勇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洪勇勇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20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刘泽祥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66 年 5 月 18 日 |
| 民族 |
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
小学 |
| 籍贯 |
贵州省贵阳市 |
| 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审理情况
- 一审判决:2023 年 9 月 4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01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。
- 罪名:故意杀人罪。
- 原判: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缓考验期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- 二审裁定:2023 年 12 月 4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3) 黔刑终 267 号刑事裁定。
- 结果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- 执行交付:2024 年 1 月 29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期间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无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基本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无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: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-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: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- 合计:1 个表扬、2 个物质奖励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
- 2025 年 1 月 31 日:未完成劳动定额 48.18%,扣 14.45 分。
- 2025 年 8 月 31 日:未完成劳动定额 40.87%,扣 12.26 分。
- 从严情形:
- 法定从严: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刘泽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泽祥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ww/zwgk/xxgkml/ywgk/202603/t20260313_8987046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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