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| 姓名 | 刘晨灿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96 年 2 月 11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高中 |
| 籍贯 | 云南省陇川县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经过
1. 一审判决:2023 年 7 月 25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01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,认定刘晨灿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2. 二审裁定:2023 年 9 月 28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终 184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3.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2 月 25 日,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。
- 2024 年 1 月 26 日,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共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- 从严情形:无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罪犯刘晨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提请建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晨灿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落款
此致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章)
2026 年 1 月 16 日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5 号
基本信息
| 姓名 | 曾乾林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80 年 11 月 11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小学 |
| 籍贯 |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经过
1. 一审判决:2022 年 9 月 14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5 刑初 4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曾乾林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。
2. 二审判决:2023 年 10 月 27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刑终 2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曾乾林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9 日止),限制减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。
3.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2 月 25 日,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。
- 2024 年 2 月 2 日,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(已全部履行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共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- 从严情形:无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罪犯曾乾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提请建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曾乾林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落款
此致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章)
2026 年 1 月 16 日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6 号
基本信息
| 姓名 | 惠清杰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65 年 5 月 1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河南省南阳市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经过
1. 一审判决:2023 年 6 月 9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1 刑初 64 号刑事判决,认定惠清杰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2. 二审裁定:2023 年 11 月 20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3) 黔刑终 152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3.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2 月 25 日,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。
- 2024 年 1 月 26 日,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共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- 从严情形:无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罪犯惠清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提请建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惠清杰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落款
此致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章)
2026 年 1 月 16 日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7 号
基本信息
| 姓名 | 吴海明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97 年 12 月 23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贵州省大方县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经过
1. 一审判决:2023 年 6 月 20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5 刑初 10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吴海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民事赔偿人民币 170000 元。
2. 核准裁定:2023 年 9 月 28 日,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核 01638524 号刑事裁定,核准原判。
3.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1 月 23 日,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。
- 2024 年 1 月 5 日,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基本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民事赔偿人民币 170000 元,已履行 60000 元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-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。
- 合计:共获得 2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
- 2024 年 7 月:未完成劳动定额 26.62%,扣分 7.98 分。
- 从严情形:无。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罪犯吴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提请建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海明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落款
此致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章)
2026 年 1 月 16 日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8 号
基本信息
| 姓名 | 于剑锋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72 年 1 月 15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河南省开封市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王武监狱 |
案件经过
1. 一审判决:2023 年 6 月 9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1 刑初 64 号刑事判决,认定于剑锋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2. 二审裁定:2023 年 11 月 20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3) 黔刑终 152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3. 执行变动:
- 2023 年 12 月 27 日,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。
- 2024 年 1 月 18 日,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。
- 2025 年 6 月 20 日,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服刑表现
- 刑期变动:无。
- 故意犯罪情况: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具体事实:
1. 认罪悔罪方面: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该犯因患尿毒症寄押王武监狱期间原监狱未开展“三课”教育考试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该犯系慢性肾功能衰竭病犯,因身体原因,无适宜其劳动的岗位,未参与劳动。
| 时间段 | 获得表扬数量 |
|---|---|
|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1 月 | 1 个 |
|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8 月 | 1 个 |
| 合计 | 2 个 |
经审查,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罪犯于剑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罪犯于剑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于剑锋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日期:2026 年 1 月 16 日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ww/zwgk/xxgkml/ywgk/202601/t20260120_8931454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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