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王武监狱-2026-01-20-提请减刑建议书(【2026】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1-4号)

作者:逃之夭夭 时间:2026-03-29 分类:减刑假释文件

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
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1 号

罪犯基本信息

姓名 胡祥国
性别
出生日期 1968 年 2 月 3 日
民族 彝族
文化程度 小学
籍贯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
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

判决及执行情况

减刑事实依据
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
  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  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胡祥国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  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  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  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,000 元(未履行)。
  6. 考核奖励情况
    •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
  7.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
从严情形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胡祥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
建议内容

综上所述,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祥国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
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2 号

罪犯基本信息

姓名 胡永开
性别
出生日期 1972 年 10 月 3 日
民族 汉族
文化程度 小学
籍贯 贵州省纳雍县
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

判决及执行情况

减刑事实依据
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
  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  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胡永开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  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  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  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
    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;
    • 民事赔偿人民币 71,184 元未履行;
    • 退赃退赔人民币 6,800 元未缴纳。
  6. 考核奖励情况
    •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
  7.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
从严情形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胡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
建议内容

综上所述,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永开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
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3 号

罪犯基本信息

姓名 赛散纽
性别
出生日期 1990 年 2 月 12 日
民族 其他
文化程度 高中
籍贯 缅甸掸邦
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

判决及执行情况

减刑事实依据
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
  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  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赛散纽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  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  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  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  6. 考核奖励情况:无。
  7.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
从严情形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赛散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
建议内容

综上所述,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赛散纽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特提请裁定。

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4 号

罪犯基本信息

姓名 梁书
性别
出生日期 1987 年 6 月 16 日
民族 汉族
文化程度 初中
籍贯 四川省广安市
现服刑地点 贵州省王武监狱

判决及执行情况

减刑事实依据
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
  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  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梁书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  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  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  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
    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,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作出(2024)黔 26 执 2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,终结执行。
    • 民事赔偿人民币 125,000 元部分履行 8,040.45 元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作出(2023)黔 26 执 239 号执行裁定书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  6. 考核奖励情况
    •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;
    •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
  7.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
从严情形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梁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
建议内容

综上所述,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梁书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并限制减刑,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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