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1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胡祥国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68 年 2 月 3 日 |
| 民族 |
彝族 |
| 文化程度 |
小学 |
| 籍贯 |
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|
| 现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判决及执行情况
- 一审情况:2023 年 3 月 2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05 刑初 2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
- 认定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-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- 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,000 元。
- 二审/核准情况:2023 年 9 月 25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核 90378461 号刑事裁定,核准原判。
- 投入执行时间:2023 年 11 月 24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。
-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:无。
减刑事实依据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-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胡祥国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-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-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-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,000 元(未履行)。
-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-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从严情形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胡祥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祥国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2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胡永开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72 年 10 月 3 日 |
| 民族 |
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
小学 |
| 籍贯 |
贵州省纳雍县 |
| 现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判决及执行情况
- 一审情况:2022 年 7 月 14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1)黔 05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。
- 认定胡永开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财产。
- 被告人胡永开抢劫所得人民币 6,800 元,依法予以追缴,退还被害人家属。
- 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
- 二审情况:2023 年 8 月 17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刑终 237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- 民事判决情况:
- 2024 年 3 月 27 日,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0525 民初 622 号民事判决书,被告人胡永开赔偿原告人民币 71,184 元。
- 原告不服,提出上诉。2024 年 8 月 5 日,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05 民终 3359 号民事判决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- 投入执行时间:2023 年 11 月 24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,2024 年 1 月 5 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-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:无。
减刑事实依据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-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胡永开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-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-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-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
-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;
- 民事赔偿人民币 71,184 元未履行;
- 退赃退赔人民币 6,800 元未缴纳。
-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:获 1 个表扬;
-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从严情形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胡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永开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3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赛散纽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90 年 2 月 12 日 |
| 民族 |
其他 |
| 文化程度 |
高中 |
| 籍贯 |
缅甸掸邦 |
| 现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判决及执行情况
- 一审情况:2021 年 11 月 19 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1)黔 03 刑初 40 号刑事判决。
- 认定赛散纽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驱逐出境。
- 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
- 二审情况:2023 年 4 月 28 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刑终 79 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- 投入执行时间:2025 年 6 月 24 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-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:无。
减刑事实依据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-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赛散纽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-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-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-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- 考核奖励情况:无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从严情形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赛散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赛散纽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特提请裁定。
文书编号:(2026) 黔王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4 号
罪犯基本信息
| 姓名 |
梁书 |
| 性别 |
男 |
| 出生日期 |
1987 年 6 月 16 日 |
| 民族 |
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
初中 |
| 籍贯 |
四川省广安市 |
| 现服刑地点 |
贵州省王武监狱 |
判决及执行情况
- 一审情况:2023 年 3 月 14 日,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2) 黔 26 刑初 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
- 认定梁书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;限制减刑;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- 被告人梁书、向涛、姜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5,000 元(梁书);被告人梁书、向涛、姜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义云、杨梅、张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,000 元。
- 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。
- 二审/核准情况:2023 年 9 月 20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刑终 72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书、向涛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。
- 投入执行时间:2023 年 12 月 25 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,2024 年 2 月 1 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。
-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:无。
减刑事实依据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-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-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梁书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-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-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-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
-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,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作出(2024)黔 26 执 2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,终结执行。
- 民事赔偿人民币 125,000 元部分履行 8,040.45 元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作出(2023)黔 26 执 239 号执行裁定书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- 考核奖励情况:
-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;
- 共计获得 3 个表扬。
- 违规及扣分情况:无。
从严情形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梁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梁书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并限制减刑,特提请裁定。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ww/zwgk/xxgkml/ywgk/202601/t20260120_8931451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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