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-2026-03-29-2025年第十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

作者:逃之夭夭 时间:2026-03-29 分类:减刑假释文件

2025 年第十一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

附件 1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89 号
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陈孝丽
* 性别:
* 出生日期: 1983 年 1 月 22 日
* 民族: 汉族
* 文化程度: 初中
* 籍贯: 贵州省长顺县
* 服刑地点: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

案件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3 年 11 月 30 日,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2729 刑初 134 号刑事判决。
* 罪名: 开设赌场罪
* 刑期: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(刑期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止)
* 罚金: 10000 元
* 其他: 退缴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* 二审裁定: 2024 年 3 月 29 日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27 刑终 5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 执行交付: 2024 年 4 月 24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:

序号 方面 具体事实
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陈孝丽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陈孝丽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教育改造方面 罪犯陈孝丽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劳动改造方面 罪犯陈孝丽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1. 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,作为生活卫生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。
2.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,作为生活卫生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。
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 10000 元、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复函)。
考核奖励情况 1.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。
2.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。
共计: 2 个表扬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
结论:
综上所述,罪犯陈孝丽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: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

建议: 建议对罪犯陈孝丽提请假释。
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0 号
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刘平珍
* 性别:
* 出生日期: 1966 年 3 月 29 日
* 民族: 土家族
* 文化程度: 文盲
* 籍贯: 贵州省镇远县
* 服刑地点: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

案件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1 年 12 月 18 日,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1)黔 2625 刑初 177 号刑事判决。
* 罪名: 故意伤害罪
* 刑期: 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(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13 日止)
* 执行交付:
* 2022 年 2 月 14 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。
* 2022 年 4 月 15 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
* 2024 年 7 月 31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。
* 现刑期: 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13 日止。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:

序号 方面 具体事实
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刘平珍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刘平珍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服从管教。
教育改造方面 罪犯刘平珍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劳动改造方面 1. 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2. 特殊情况说明: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因新工艺不熟悉,操作慢导致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,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,民警在管理过程中未发现该罪犯存在劳动态度消极的主观原因,也没有出现因劳动态度消极被扣分的情形。
3. 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起,作为生活卫生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。
4.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,作为生活卫生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。
考核奖励情况 1.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2.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3.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。
共计: 1 个表扬、2 个物质奖励。

违规及扣分情况:

日期 劳动定额 完成数量 未完成比例 扣分
2023 年 12 月 31 日 1350 855 36.66% 10.99 分
2024 年 1 月 31 日 1440 1359 5.62% 1.68 分
2024 年 9 月 30 日 750 703 6.26% 1.87 分
注:2024 年 9 月情况 定额 750 元(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2 日因病住院 12 天,出工 12.5 天,劳动基础分为 30-12=18 分,定额为 12.560=750 元)* 703 6.26% 1.87 分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
结论:
综上所述,罪犯刘平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: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

建议: 建议对罪犯刘平珍提请假释。
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1 号
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吴在英
* 性别:
* 出生日期: 1974 年 3 月 26 日
* 民族: 汉族
* 文化程度: 初中
* 籍贯: 贵州省桐梓县
* 服刑地点: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

案件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3 年 12 月 12 日,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0322 刑初 463 号刑事判决。
* 罪名: 盗窃罪
* 刑期: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(刑期自 2023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7 日止)
* 罚金: 人民币 10000 元
* 执行交付: 2024 年 1 月 26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:

序号 方面 具体事实
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吴在英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吴在英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服从管教。
教育改造方面 罪犯吴在英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劳动改造方面 1. 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2. 特殊情况说明: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因入监时间短,适应能力差,操作慢导致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,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,民警在管理过程中未发现该犯存在劳动态度消极的主观原因,也没有出现因劳动态度消极被扣分的情形。
3. 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起,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(已全部履行,附收据)。
考核奖励情况 1.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。
2.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。
3.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。
共计: 2 个表扬、2 个物质奖励。

违规及扣分情况:

日期 劳动定额 完成数量 未完成比例 扣分
2024 年 7 月 31 日 1500 1307 12.86% 3.85 分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
结论:
综上所述,罪犯吴在英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: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

建议: 建议对罪犯吴在英提请假释。
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2 号
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李琴
* 性别:
* 出生日期: 1982 年 4 月 1 日
* 民族: 汉族
* 文化程度: 小学
* 籍贯: 贵州省织金县
* 服刑地点: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

案件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10 年 6 月 21 日,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0)黔毕中刑初字第 74 号刑事判决。
* 罪名: 贩卖毒品
* 刑罚: 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* 二审裁定: 2010 年 10 月 19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0)黔高刑三终字第 257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 执行交付: 2010 年 11 月 17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

日期 裁定机关 变动内容
2013 年 7 月 22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
2015 年 11 月 16 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
2018 年 9 月 6 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
2022 年 1 月 25 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
现刑期 --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21 日止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:

序号 方面 具体事实
认罪悔罪方面 罪犯李琴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罪犯李琴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违规扣分,但经民警教育后,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,服从管教。
教育改造方面 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执行 1479.40 元,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执行裁定书)。
考核奖励情况 1.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。
2.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。
3. 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。
4.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。
5. 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。
6.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。
7.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。
8.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。
9.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。
10. 2024 年 11 月至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
结论:
综上所述,罪犯李琴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: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
*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

建议: 建议对罪犯李琴提请假释。
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3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李琴 | 女 | 1995 年 5 月 21 日 | 汉族 | 初中 |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及执行信息
| 判决时间 | 法院 | 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罚金 | 交付执行时间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24 年 1 月 12 日 |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| (2023)黔 0382 刑初 611 号 | 诈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(2023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6 日止) | 人民币 20000.00 元 | 2024 年 4 月 23 日 |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* 无

悔改表现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李琴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李琴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,该犯作为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,2025 年 4 月 29 日起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、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68656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结案通知书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5 年 3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*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;
* 共计:获得 11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* 同意假释。
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李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琴提请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: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日期: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4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杨靖 | 女 | 1995 年 5 月 21 日 | 汉族 | 初中 |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及执行信息
| 判决时间 | 法院 | 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罚金 | 交付执行时间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24 年 1 月 12 日 |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| (2023)黔 0382 刑初 611 号 | 诈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(2023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6 日止) | 人民币 20000.00 元 | 2024 年 4 月 23 日 |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* 无

悔改表现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杨靖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杨靖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,该犯作为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,2025 年 4 月 29 日起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、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68656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结案通知书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* 共计:获得 2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* 同意假释。
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杨靖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靖提请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: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日期: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5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杨梅 | 女 | 1986 年 4 月 16 日 | 汉族 | 初中 | 贵州省纳雍县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及执行信息
| 判决时间 | 法院 | 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罚金 | 交付执行时间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6 年 4 月 12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(2015)筑刑一初字第 86 号 | 贩卖毒品罪 | 有期徒刑十五年(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 12 日止) |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40000.00 元 | 2017 年 1 月 10 日 |

二审情况
* 2016 年 10 月 27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黔刑终 355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| 裁定时间 | 法院 | 变动内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9 年 7 月 31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| 2024 年 7 月 31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
现刑期
* 自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8 年 7 月 12 日止。

悔改表现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杨梅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杨梅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,该犯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40000 元 (已执行 5000 元,附收据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;
* 共计:获得 4 个表扬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* 同意假释。
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杨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梅提请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: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日期: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6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吴林燕 | 女 | 1989 年 1 月 18 日 | 苗族 | 初中 |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及执行信息
| 判决时间 | 法院 | 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罚金 | 交付执行时间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23 年 10 月 17 日 |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| (2023)黔 0625 刑初 113 号 | 开设赌场罪 |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(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16 日止) | 罚金人民币 10000.00 元 | 2023 年 11 月 24 日 |

其他财产性判项
* 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.00 元,上缴国库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* 无

悔改表现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吴林燕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吴林燕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,该犯作为生活卫生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、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收据及法院执行情况一览表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;
*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* 共计:获得 3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* 同意假释。
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吴林燕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林燕提请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: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日期: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7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胡彩云 | 女 | 1971 年 12 月 21 日 | 汉族 | 文盲 | 贵州省大方县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及执行信息
| 判决时间 | 法院 | 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罚金 | 交付执行时间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5 年 5 月 11 日 |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| (2015)贵铁刑初字第 13 号 | 运输毒品罪 |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(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6 日止) | 罚金人民币 10000.00 元 | 2024 年 5 月 27 日 |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* 无

悔改表现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胡彩云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胡彩云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,该犯作为生活卫生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收据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*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;
* 共计:获得 2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* 同意假释。

建议内容
综上所述,罪犯胡彩云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彩云提请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: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日期:2025 年 12 月 31 日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8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周瑛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92 年 10 月 14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专科 |
| 籍贯 | 贵州省兴义市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情况
2022 年 12 月 22 日,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2) 黔 0303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:
1. 认定周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.00 元;
2. 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.00 元;
3.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.00 元(刑期自 2024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1 日止)。

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2023 年 3 月 8 日,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03 刑终 61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5 月 28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无。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周瑛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周瑛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(已履行,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-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;
- 共获得 2 个表扬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综上所述
罪犯周瑛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瑛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99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程萍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77 年 3 月 15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情况
2016 年 4 月 29 日,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(2016)黔 0222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:
认定程萍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自 2015 年 10 月 21 日起至 2030 年 10 月 20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。

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2016 年 7 月 12 日,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黔 02 刑终 177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6 年 9 月 12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| 裁定日期 | 裁定机关 | 变动内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9 年 11 月 27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刑八个月 |
| 2023 年 9 月 23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刑九个月 |
| 现刑期 | - | 自 2015 年 10 月 21 日起至 2029 年 5 月 20 日止 |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程萍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程萍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违规扣分,但经民警教育后,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- 2023 年 2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,作为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;
- 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,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;
-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(已履行,附结案通知书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-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;
-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;
- 共获得 5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违规及扣分情况
罪犯程萍和罪犯李娟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,不按民警要求完成包夹任务,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改正。2023 年 1 月 17 日俩犯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,牵扯被包夹罪犯王晓君,因未按要求完成民警安排的包夹任务,扣 5 分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综上所述
罪犯程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程萍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100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周艳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96 年 8 月 26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贵州省赫章县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情况
2024 年 3 月 7 日,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0521 刑初 37 号刑事判决:
认定周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(刑期自 2024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2 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.00 元。

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4 月 25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无。

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
1. 认罪悔罪方面: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-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虽有 1 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 4.96 分,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,民警在管理过程中未发现该犯存在劳动态度消极等主观原因,也没有出现因劳动态度消极被扣分的情形;
-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,作为值守事务类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(已履行,附收据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-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;
-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;
- 共获得 1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

违规及扣分情况
该犯 2025 年 02 月劳动定额 1008,完成 841.11,未完成劳动定额 16.55%,扣分 4.96 分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综上所述
罪犯周艳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艳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101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张玲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82 年 3 月 19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安徽省滁州市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判决情况
2023 年 11 月 3 日,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0623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:
认定张玲犯盗窃罪,(文本内容在此处中断,未提供完整判决详情)。

项目 内容
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(刑期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7 日止),罚金人民币 35000.00 元。
交付执行时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1 月 24 日。
交付执行机关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。
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无。

罪犯张玲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如下:

  1. 认罪悔罪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  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  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  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改造表现较好。
  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35000 元(已履行,附收据)。
  6. 考核奖励情况
    •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    • 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    •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;
    • 共计:获得 3 个表扬、3 个物质奖励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同意假释。

综上所述:罪犯张玲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
法律依据及建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玲提请假释。

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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