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-2026-03-29-2025年第十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

作者:逃之夭夭 时间:2026-03-29 分类:减刑假释文件

2025 年第十批次假释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

附件 1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85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汤莉萍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80 年 7 月 16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初中 |
| 籍贯 |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刑事判决情况
* 判决法院: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
* 案号:(2023)黔 0624 刑初 301 号
*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* 主刑:有期徒刑二年(刑期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止)
* 附加刑
* 罚金:人民币 30,000.00 元
* 追缴违法所得:人民币 69,150.00 元
* 没收退缴涉案款:人民币 66,450.00 元(上缴国库)
* 交付执行日期:2024 年 6 月 25 日
*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

服刑改造表现
1. 认罪悔罪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;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,作为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罚金人民币 30,000 元、追缴违法所得 69,150 元、没收退缴的涉案款 66,450 元(均已全部履行,附法院执行情况一览表及法院复函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2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8 月:获 1 个表扬
* 共计:2 个表扬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结论与建议
罪犯汤莉萍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汤莉萍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86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袁敏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78 年 12 月 29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小学 |
| 籍贯 | 贵州省大方县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
* 一审判决:2007 年 6 月 15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7)筑刑一初字第 110 号刑事判决,认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07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09 年 9 月 11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* 二审裁定:2007 年 9 月 12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7)黔高刑一终字第 166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 交付执行:2007 年 10 月 23 日交付羊艾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| 日期 | 裁定机关 | 变动内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0 年 9 月 6 日 |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| 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|
| 2013 年 3 月 22 日 |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| 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|
| 2015 年 6 月 5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|
| 2018 年 2 月 24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 |
| 2022 年 1 月 25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|
| 2024 年 7 月 31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
服刑改造表现
1. 认罪悔罪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;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,作为生产辅助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,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未履行已执行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
*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
*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1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
*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: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1 次
* 共计:4 个表扬、4 个物质奖励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结论与建议
罪犯袁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袁敏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87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邹礼湘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59 年 4 月 15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高中 |
| 籍贯 |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
* 一审判决:2013 年 11 月 10 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3)安市刑初字第 69 号刑事判决,认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* 二审判决:2014 年 12 月 2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4)黔高刑二终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,认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00,000.00 元。
* 交付执行:2015 年 1 月 13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| 日期 | 裁定机关 | 变动内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9 年 1 月 23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| 2024 年 7 月 29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
服刑改造表现
1. 认罪悔罪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职业技术教育,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2023 年 12 月被认定为病犯,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,综合改造表现较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,000 元(已全部履行,附收据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:获 1 个表扬
* 共计:3 个表扬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结论与建议
罪犯邹礼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邹礼湘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5) 黔女一监假字第 88 号

罪犯信息
| 姓名 | 李秀珍 |
| :--- | :--- |
| 性别 | 女 |
| 出生日期 | 1964 年 12 月 12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中专 |
| 籍贯 | 贵州省贵阳市 |
| 服刑地点 |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|

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
* 一审判决:2016 年 1 月 8 日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5)筑刑一初字第 108 号刑事判决,认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自 2015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5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,000.00 元。
* 二审判决:2016 年 4 月 29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黔刑终 170 号刑事判决,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。
* 交付执行:2016 年 8 月 16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
| 日期 | 裁定机关 | 变动内容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2019 年 5 月 15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|
| 2022 年 1 月 25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|
| 2024 年 7 月 29 日 |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|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|

服刑改造表现
1. 认罪悔罪方面: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
2.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: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3. 教育改造方面: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4. 劳动改造方面:系值守事务类无劳动定额岗位罪犯,能积极参加劳动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,改造表现好。
5.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: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,000 元(已全部履行,附收据)。
6. 考核奖励情况
*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:获 1 个表扬
*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:获 1 个表扬
* 共计:4 个表扬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同意假释。

结论与建议
罪犯李秀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秀珍提请假释。

提请裁定
此致
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落款
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(公章)
2025 年 12 月 31 日
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dynz/zwgk/xxgkml/ywgk/202601/t20260114_89297783.html

转载请注明来源:http://www.jykss.com/post/10009.html


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!

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,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

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,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!

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


我们的邮箱: comment@jykss.com secpol@qq.com

联系方式:
微信号:jykss_com
QQ号:336082497
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:留言本

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!


相关文章

发表评论


>>>>底部导航>>>>

分享:

支付宝

微信

今日更新09424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-1

甘公网安备62122202000144号

网站地图:sitemap sitemap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