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-2026-03-29-2025年第九批次死缓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

作者:逃之夭夭 时间:2026-03-29 分类:减刑假释文件

2025 年第九批次死缓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

附件 1:P020260114565498144096.docx

基本信息

项目 内容
文书名称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
文书编号 (2025) 黔女一监死缓、无期减字第 40 号
罪犯姓名 龙璨
性别
出生日期 1980 年 10 月 23 日
民族 汉族
文化程度 专科
籍贯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
服刑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
原判罪名 故意杀人罪
原判刑罚 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
死刑考验期 202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
判决生效日期 2023 年 12 月 25 日
交付执行日期 2023 年 12 月 25 日
服刑期间刑期变动

案件审理经过

  1. 一审判决:2023 年 5 月 30 日,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3) 黔 02 刑初 15 号刑事判决,认定龙璨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止)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该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
  2. 二审裁定:2023 年 11 月 7 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(2023) 黔刑终 111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璨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。
  3. 执行交付: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。

服刑期间表现情况

一、认罪悔罪方面

罪犯龙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,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,没有故意犯罪。

二、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

罪犯龙璨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
三、教育改造方面

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
四、劳动改造方面

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

五、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

无。

六、考核奖励情况

七、违规及扣分情况

无。

八、从严情形

犯故意杀人罪,原判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。
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

经审查,我院认为,罪犯龙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,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。

减刑建议

综上所述,罪犯龙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,认罪服法,没有故意犯罪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龙璨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
落款信息
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dynz/zwgk/xxgkml/ywgk/202601/t20260114_8929778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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