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人民法院对延庆监狱等 5 个监管单位移送的傅效锋等 7 名罪犯建议减刑、假释案件予以审理裁定,上述裁定书由所在监狱当众宣布并送达罪犯本人。现将减刑、假释裁定结果及提请减刑、假释建议书予以公告。
| 序号 | 姓名 | 罪名 | 原判刑期 | 现刑期 |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| 法院裁定结果 | 提请机关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傅效锋 | 诈骗罪 | 10 年 | 10 年 | 5 个表扬奖励 | 减刑 9 个月 | 延庆监狱 |
| 2 | 王长生 | 诈骗罪 | 12 年 | 14 年 6 个月 | 无 | 不予减刑 | 延庆监狱 |
| 3 | 王京梅 | 故意伤害罪 | 12 年 | 12 年 | 5 个表扬奖励 8 个物质奖励 |
减刑 9 个月 | 女子监狱 |
| 4 | 聂云龙 | 串通投标罪、行贿罪 | 4 年 10 个月 | 4 年 10 个月 | 3 个表扬奖励 5 个物质奖励 |
假释 |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|
| 5 | 曹延鹏 | 贩卖毒品罪 | 15 年 | 13 年 10 个月 | 5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|
减刑 7 个月,减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| 清河分局柳林监狱 |
| 6 | 尉玉强 | 强奸罪 | 12 年 | 12 年 | 8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|
减刑 5 个月 |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 |
| 7 | 朱宝磊 | 运输毒品罪 | 12 年 | 12 年 | 6 个表扬奖励 7 个物质奖励 |
减刑 6 个月 |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 |
(2025)延狱字第 6 号
罪犯傅效锋,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。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5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教育活动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傅效锋予以减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延庆监狱
2025 年 9 月 25 日
(2025)延狱字第 7 号
罪犯王长生,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。服刑期间裁定减刑 1 次,因涉嫌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,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,与前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72000 元。
犯被裁定减刑后,刑期因漏罪被数罪并罚,原减刑裁定自失效。犯漏罪系公安机关的,服刑期间侦查发现未主动交代漏罪。
为此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6〕23 号)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长生原减刑裁定不予减刑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延庆监狱
2025 年 9 月 25 日
(2025)女狱减字第 5 号
罪犯王京梅,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刑期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8 个物质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京梅予以减刑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女子监狱
2025 年 9 月 22 日
(2025)京清垦华狱假字第 003 号
罪犯聂云龙,因犯串通投标罪、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。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;人民法院回函证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被已执行完毕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聂云龙予以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
2025 年 8 月 6 日
(2025)京清柳林狱减字第 002 号
罪犯曹延鹏,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 万元。服刑期间裁定减刑 2 次,减刑后刑期自 2015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8 年 11 月 4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延鹏予以减刑七个月,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
2025 年 7 月 10 日
(2025)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03 号
罪犯尉玉强,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23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尉玉强予以减刑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2025 年 7 月 3 日
(2025)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04 号
罪犯朱宝磊,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 万元。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34 年 3 月 3 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6 个表扬奖励和 7 个物质奖励,人民法院回函证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宝磊予以减刑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2025 年 7 月 29 日
信息来源:https://jyj.beijing.gov.cn/ywgk/202511/t20251113_427941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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