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监狱管理局-2025-11-13-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公告 (2025年第五期)

作者:逃之夭夭 时间:2026-03-28 分类:减刑假释文件

近日,人民法院对延庆监狱等 5 个监管单位移送的傅效锋等 7 名罪犯建议减刑假释案件予以审理裁定,上述裁定书由所在监狱当众宣布并送达罪犯本人。现将减刑、假释裁定结果及提请减刑、假释建议书予以公告。

附件 1:P020260113533050304499.zip
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5 年第五期减刑假释裁定公告

序号 姓名 罪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
1 傅效锋 诈骗罪 10 年 10 年 5 个表扬奖励 减刑 9 个月 延庆监狱
2 王长生 诈骗 12 年 14 年 6 个月 不予减刑 延庆监狱
3 王京梅 故意伤害罪 12 年 12 年 5 个表扬奖励
8 个物质奖励
减刑 9 个月 女子监狱
4 聂云龙 串通投标罪行贿罪 4 年 10 个月 4 年 10 个月 3 个表扬奖励
5 个物质奖励
假释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
5 曹延鹏 贩卖毒品 15 年 13 年 10 个月 5 个表扬奖励
6 个物质奖励
减刑 7 个月,减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清河分局柳林监狱
6 尉玉强 强奸罪 12 年 12 年 8 个表扬奖励
6 个物质奖励
减刑 5 个月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7 朱宝磊 运输毒品罪 12 年 12 年 6 个表扬奖励
7 个物质奖励
减刑 6 个月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5)延狱字第 6 号

罪犯傅效锋,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。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5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教育活动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傅效锋予以减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延庆监狱
2025 年 9 月 25 日


提请重新审理裁定建议书

(2025)延狱字第 7 号

罪犯王长生,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 元。服刑期间裁定减刑 1 次,因涉嫌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,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,与前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72000 元。

犯被裁定减刑后,刑期因漏罪被数罪并罚,原减刑裁定自失效。犯漏罪系公安机关的,服刑期间侦查发现未主动交代漏罪。

为此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6〕23 号)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长生原减刑裁定不予减刑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延庆监狱
2025 年 9 月 25 日
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5)女狱减字第 5 号

罪犯王京梅,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刑期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26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8 个物质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京梅予以减刑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女子监狱
2025 年 9 月 22 日


提请假释建议书

(2025)京清垦华狱假字第 003 号

罪犯聂云龙,因犯串通投标罪、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23 万元。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;人民法院回函证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被已执行完毕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聂云龙予以假释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
2025 年 8 月 6 日
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5)京清柳林狱减字第 002 号

罪犯曹延鹏,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 万元。服刑期间裁定减刑 2 次,减刑后刑期自 2015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8 年 11 月 4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延鹏予以减刑七个月,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
2025 年 7 月 10 日
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5)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03 号

罪犯尉玉强,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23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8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尉玉强予以减刑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2025 年 7 月 3 日
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5)京清前进狱减字第 004 号

罪犯朱宝磊,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 万元。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34 年 3 月 3 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6 个表扬奖励和 7 个物质奖励,人民法院回函证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宝磊予以减刑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
2025 年 7 月 29 日

信息来源:https://jyj.beijing.gov.cn/ywgk/202511/t20251113_427941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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