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:P020251112435716496142.pdf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姓名 | 吴光文 |
| 性别 | 男 |
| 出生日期 | 1955 年 9 月 28 日 |
| 民族 | 汉族 |
| 文化程度 | 小学 |
| 籍贯 | 贵州省水城县 |
| 现服刑地点 | 贵州省海安监狱 |
1. 一审判决
* 作出机关: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
* 判决文号:(2022)黔 02 刑初 5 号
* 判决时间:2022 年 7 月 26 日
* 罪名:故意杀人罪
* 主刑: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(死刑考验期自 2023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 日止)
* 附加刑:剥夺政治权利终身
* 民事赔偿:人民币 50,000.00 元
2. 二审裁定
* 作出机关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* 裁定文号:(2022)黔刑终 242 号
* 裁定时间:2022 年 12 月 26 日
* 裁定结果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3. 交付执行
* 交付时间:2023 年 3 月 20 日
* 交付机关:贵州省海安监狱
4. 刑期变动情况
*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吴光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罪犯吴光文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
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
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。
| 时间段 | 奖励情况 |
|---|---|
|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 | 获 1 个表扬 |
|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 | 获 1 个表扬 |
| 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 | 获 1 个表扬 |
| 合计 | 3 个表扬 |
综上所述,罪犯吴光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光文提请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(公章)
2025 年 6 月 26 日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ha/zwgk/xxgkml/ywgk/202511/t20251112_8893680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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