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序号 | 文书编号 | 罪犯姓名 | 性别 | 出生日期 | 民族 | 文化程度 | 籍贯 | 服刑地点 | 判决法院及案号 | 罪名 | 刑期 | 刑期起止时间 | 罚金 | 追缴违法所得 | 交付执行时间 | 交付执行机关 |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| 教育改造成绩 | 劳动改造表现 |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| 考核奖励情况 |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| 法律依据 | 建议内容 | 致送单位 | 日期 |
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 :--- |
| 1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0 号 | 许世雄 | 男 | 1982 年 9 月 1 日 | 侗族 | 高中文化 | 贵州省锦屏县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|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(2024)黔 2629 刑初 120 号 | 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 |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6 日止 | 人民币 10000.00 元 | 人民币 10000.00 元 | 2024 年 11 月 26 日 | 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 | 无 | 2024 年下半年思想政治 80 分,技术教育 80 分;2025 年上半年思想政治 78 分;2025 年下半年思想政治 99 分,技术教育 86 分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 |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 |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7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1 个表扬 | 同意假释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| 建议对罪犯许世雄提请假释 |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| 2026 年 3 月 25 日 |
| 2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1 号 | 苏志山 | 男 | 1998 年 6 月 22 日 | 汉族 | 小学文化 | 福建省仙游县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|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(2024) 黔 2624 刑初 33 号 | 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| 2023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止 | 人民币 15000.00 元 | 人民币 7000.00 元 | 2024 年 5 月 24 日 | 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 | 无 | 2024 年上半年思想政治 66 分、语文 89 分、数学 87 分;下半年思想政治 65 分、语文 96 分、数学 92 分,技术教育 82 分;2025 年上半年思想政治 92 分、语文 90 分、数学 84 分;下半年思想政治 92 分、语文 85 分、数学 97 分,技术教育 86 分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 | 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;追缴违法所得 7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 |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 个表扬;2025 年 2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2 个表扬 | 同意假释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| 建议对罪犯苏志山提请假释 |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| 2026 年 3 月 25 日 |
| 3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2 号 | 肖炫 | 男 | 1984 年 12 月 24 日 | 汉族 | 初中文化 | 湖南省涟源市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|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(2024)黔 2628 刑初 105 号 | 诈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 | 2024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 日止 | 人民币 20000.00 元 | - | 2024 年 12 月 24 日 | 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 | 无 | 2025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 68 分、下半年思想教育 92 分、技术教育 94 分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 | 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 |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1 个表扬 | 同意假释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| 建议对罪犯肖炫提请假释 |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| 2026 年 3 月 25 日 |
| 4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3 号 | 韦万游 | 男 | 2002 年 9 月 11 日 | 布依族 | 中专文化 | 贵州省平塘县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|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(2023)黔 2726 刑初 44 号 |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 |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|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28 年 2 月 6 日止 | 人民币 22000.00 元 | 人民币 115000.00 元 | 2023 年 8 月 28 日 | 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 | 无 | 2023 年下半年思想教育 67 分、技术教育 67 分;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 78 分、下半年思想教育 73 分、技术教育 69 分;2025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 66 分、下半年思想教育 92 分、技术教育 92 分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 | 罚金人民币 22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15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 |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;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;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;2025 年 4 月至 2025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4 个表扬 | 同意假释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| 建议对罪犯韦万游提请假释 |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| 2026 年 3 月 25 日 |
| 5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4 号 | 杨贤昊 | 男 | 1983 年 5 月 6 日 | 苗族 | 专科文化 | 贵州省锦屏县 |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|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(2024)黔 2629 刑初 120 号 | 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 | 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|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6 日止 | 人民币 10000.00 元 | 人民币 2000.00 元 | 2024 年 11 月 26 日 | 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 | 无 | 2024 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 80 分,技术教育考试 72 分;2025 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 72 分,下半年 92 分,技术教育考试 90 分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 |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 | - | - | - | - | - | - | - | - |
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5 号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何培鑫
* 性别: 男
* 出生日期: 1998 年 7 月 26 日
* 民族: 苗族
* 文化程度: 初中
* 籍贯: 贵州省凯里市
* 服刑情况: 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
原判决及执行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3 年 12 月 22 日,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2601 刑初 377 号刑事判决,认定何培鑫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(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12 日止),罚金人民币 10000.00 元,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800.00 元。
* 二审裁定: 2024 年 3 月 20 日,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26 刑终 82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 交付执行: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2024 年 4 月 26 日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。
* 刑期变动: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服刑改造表现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| 序号 | 方面 | 具体表现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认罪悔罪方面 | 罪犯何培鑫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 |
| 二 |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| 罪犯何培鑫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 |
| 三 | 教育改造方面 | 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 • 2024 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:上半年 76 分、下半年 72 分;技术教育考试成绩 76 分。 • 2025 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:上半年 76 分、下半年 85 分;技术教育考试成绩 82 分。 |
| 四 | 劳动改造方面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 |
| 五 |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| 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;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800 元 (已全部缴纳)。 |
| 六 | 考核奖励情况 |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;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2 个表扬。 |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综上所述: 罪犯何培鑫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培鑫提请假释。
提请裁定: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日期: 2026 年 3 月 25 日
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6 号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高翔
* 性别: 男
* 出生日期: 1983 年 10 月 20 日
* 民族: 汉族
* 文化程度: 高中
* 籍贯: 湖南省华容县
* 服刑情况: 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
原判决及执行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3 年 4 月 6 日,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2725 刑初 96 号刑事判决,认定高翔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(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9 日止),罚金人民币 300000.00 元,退赃退赔人民币 192450.00 元。
* 二审裁定: 2023 年 7 月 28 日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27 刑终 78 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 交付执行: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2023 年 8 月 28 日由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。
* 刑期变动: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服刑改造表现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| 序号 | 方面 | 具体表现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认罪悔罪方面 | 罪犯高翔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 |
| 二 |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| 罪犯高翔在服刑期间,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 |
| 三 | 教育改造方面 | 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 • 2023 年期末三课教育考试:思想教育考试获 76 分,技术教育考试获 78 分。 • 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 70 分,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 68 分,技术教育考试获 68 分。 • 2025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获 68 分。 |
| 四 | 劳动改造方面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 |
| 五 |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| 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(已全部缴纳);退赃退赔人民币 192450 元 (已全部缴纳)。 |
| 六 | 考核奖励情况 |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;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;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;2025 年 5 月至 2025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3 个表扬、1 个物质奖励。 |
违规及扣分情况:
| 时间 | 违规事实 | 扣分 |
|---|---|---|
| 2023 年 10 月 | 该犯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| 2023 年 11 月 | 该犯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| 2023 年 12 月 | 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| 2024 年 1 月 | 该犯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| 2024 年 2 月 | 该犯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| 2024 年 3 月 | 该犯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 | 2.00 分 |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综上所述: 罪犯高翔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翔提请假释。
提请裁定: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日期: 2026 年 3 月 25 日
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7 号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杨秀雷
* 性别: 男
* 出生日期: 1989 年 2 月 6 日
* 民族: 其他
* 文化程度: 其他
* 籍贯: 贵州省雷山县
* 服刑情况: 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
原判决及执行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4 年 9 月 11 日,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4)黔 2634 刑初 122 号刑事判决,认定杨秀雷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(刑期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止)。
* 交付执行: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该犯 2024 年 10 月 29 日由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。
* 刑期变动: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服刑改造表现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| 序号 | 方面 | 具体表现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认罪悔罪方面 | 罪犯杨秀雷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 |
| 二 |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| 罪犯杨秀雷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 |
| 三 | 教育改造方面 | 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。 • 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:73 分;技术教育:78 分。 • 2024 年下半年思想教育:80 分;技术教育:78 分。 • 2025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:76 分;技术教育:88 分。 • 2025 年下半年思想教育:95 分;技术教育:88 分。 |
| 四 | 劳动改造方面 | 能积极完成各项任务,表现好。 |
| 五 |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| 无。 |
| 六 | 考核奖励情况 |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1 个表扬。 |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综上所述: 罪犯杨秀雷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秀雷提请假释。
提请裁定: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日期: 2026 年 3 月 25 日
(2026) 黔东南狱假建字第 18 号
罪犯信息:
* 姓名: 杜飞飞
* 性别: 男
* 出生日期: 1992 年 6 月 19 日
* 民族: 布依族
* 文化程度: 本科
* 籍贯: 贵州省惠水县
* 服刑情况: 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
原判决及执行情况:
* 一审判决: 2023 年 1 月 16 日,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黔 2731 刑初 161 号刑事判决,认定杜飞飞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(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24 日止)。
* 二审判决: 2023 年 3 月 14 日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黔 27 刑终 22 号刑事判决,认定杜飞飞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(刑期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24 日止),改判。
* 交付执行: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2023 年 4 月 17 日由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。
* 刑期变动: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服刑改造表现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| 序号 | 方面 | 具体表现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认罪悔罪方面 | 罪犯杜飞飞在服刑期间,能服从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。 |
| 二 |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| 罪犯杜飞飞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服从管教。 |
| 三 | 教育改造方面 | 能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“三课”学习成绩合格: • 2023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 64 分、技术教育 72 分; • 2023 年期末思想教育 60 分、技术教育 79 分; • 2024 年技术教育 84 分,上半年思想政治 78 分,下半年思想政治 88 分; • 2025 年技术教育 95 分,上半年思想政治 76 分,下半年思想政治 92 分。 |
| 四 | 劳动改造方面 | 能积极参加劳动,按时完成劳动任务,表现好。 |
| 五 |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| 无。 |
| 六 | 考核奖励情况 |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;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;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;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;共获得 4 个表扬。 |
检察机关审查意见: 同意假释。
综上所述: 罪犯杜飞飞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,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飞飞提请假释。
提请裁定: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日期: 2026 年 3 月 25 日
日期:2026 年 3 月 25 日
信息来源:http://jyglj.guizhou.gov.cn/qdn/zwgk/xxgkml/ywgk/202603/t20260327_89916764.html
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!
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,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
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,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!
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
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!
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,服刑人员,刑释人员之家,监所信息导航|jykss.com Rights Reserved.
分享:
支付宝
微信


发表评论